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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有关问题解读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2021年10月18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目前RCEP各缔约方正在各自履行国内审批程序,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掌握RCEP相关内容和规则,北京海关汇总梳理了RCEP有关问题并予解读。

 

Q1  RCEP缔约方有哪些国家?

 

RCEP缔约方为东盟十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计15个国家。

 

Q2  RCEP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承诺分几类?降税模式有哪些?

 

RCEP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承诺分为两大类。

 

“统一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8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国别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的同一产品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7个国家包括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和泰国。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四种:

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过渡期降为零

部分降税

例外产品

 

Q3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有哪些?

 

01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原产资格。

 

02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前2位税号改变(CC)、前4位税号改变(CTH)、前6位税号改变(CTSH)。

 

03  加工工序标准

 

化学反应。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04  选择性标准

 

以上三类标准中两种或以上的组合。

 

Q4  结合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怎样理解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例如,中国生产的称重机X(FOB价58美元/个), X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或品目改变”。所使用的原料如下:


image.png 

 

若不使用累积规则,马来西亚原产的B和泰国原产的C不可视为中国原产,按扣减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58-15-5-18)/58×100=34.5(<40);

 

若使用累积规则,马来西亚原产的B和泰国原产的C都可视为中国原产,按扣减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58-18)/58×100=69(>40)。

 

因此,使用累积规则,称重机X达到“区域价值成分40%”的标准,可判定为具备RCEP 原产资格。

 

Q5  怎样理解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指原出口缔约方已经出具原产地证明后,相关货物在中间缔约方又进行了包装、装卸、仓储、拆分、贴标以及其他RCEP允许的操作,由中间缔约方再次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需要,有利于货物在成员间运输、物流分拆,而不影响其原产资格。

 

比如,澳大利亚出口一批享有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铁矿石8000 吨,澳大利亚签证机构为该批货物签发了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新加坡进行分拆,其中4000 吨发往韩国,4000 吨发往日本。在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可以依据澳大利亚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在本国申报进口享惠。

 

Q6  RCEP与我国已实施的自贸协定在原产地规定方面的差异有哪些?

 

01 原产地证明的形式更丰富。

02 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03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增加。

04 微小加工和处理的规定更细化。

05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实用性更强。

06 直接运输规则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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